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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公路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11-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局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损失,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贯彻落实 “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一主题,把安全工作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管理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全局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督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人劳科);基层单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办、项目部)设立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各养管站、专业养护队、施工作业班组必须配备专职(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站(养护队、施工作业班组)的日常安全教育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和交通安全疏导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按照“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原则,管理局和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单位安全工作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的业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负直接的领导责任;现场作业的站长、班(组)长和当班的专职安全员负现场的直接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齐心协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应急预案、制度措施、工作目标、工作重点,为全局决策及强化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三)组织研究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及危险源,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结合实际,分析形势,组织安排安全宣传、教育培圳和专项检查整治活动,查找问题,纠正违章,治理隐患,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五)组织开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奖惩。

(六)组织研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意见。

第六条  各级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管理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齐心协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应急预案、制度措施、工作目标、工作重点。

(三)组织研究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及危险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

(四)组织安排安全宣传、教育培圳和专项检查整治活动,查找问题,纠正违章,治理隐患,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五)组织开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奖惩。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安委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上级规定及办法,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

(四)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排意见。

(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建议安委会召开专题安全工作会议。

(六)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管理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结合形势的发展,及时评估和修订。

(三)拟定全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

(四)依法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安全、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协助查处非法违法、违章违规作业行为。

(六)负责全局范围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七)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各类档案、台账。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其他各科室除负责本科室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外,应积极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局工会依法承担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的民主监督和管理,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五)加强单位职工的安全素质教育,抓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具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三)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指导业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努力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五)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事故责任人。

(六)抓好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良好运转。

第十二条  单位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分管领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具体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告主要领导,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在单位安全生产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三)组织、参与制订、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参加安全检查,纠正和制止“三违”行为,协助和督促各站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并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五)负责各类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和文件材料的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

(六)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养管站长、工区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站、工区职工学习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全体职工讨论制定本站、工区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经常检查车机设备,督促操作人员对车机设备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组织检查作业现场和道路的安全设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经常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分配和调入本站(班、组)的职工及时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和操作规程。

(四)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讨论分析本站(班、组)、工区的安全生产情况,纠正“三违”行为,并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

(五)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和积极参与事故调查,提供真实可靠的事故调查资料。

第十五条  养管站、工区安全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站长(工区长)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二)协助站长(工区长)抓好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做好文档记载和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

(三)熟练掌握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负责作业区现场安全管控及交通指挥工作,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督促职工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遵章守纪,遏制违章作业。严格安全纪律,发现安全与生产发生抵触时,有权禁止冒险作业。

(四)督促做好本站、工区安全消防设施、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五)认真做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并如实上报。

(六)积极主动掌握安全动态,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建议站长(工区长)随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日常养护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分管养护生产和分管养护工程的领导对公路养护和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应当负主要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局养护管理部门对全局公路养护生产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纠正违章作业、违规指挥行为。要在恶劣天气以及防汛、抢险中第一时间赴现场亲自检查、亲自指挥,并及时安排检查水毁的修复、防汛抗洪、冬季防滑和春运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全体职工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公路养护及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国家《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与《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规范作业行为,自觉加强日常养护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第四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局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各类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对机械操作人员和驾驶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参与全局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管理局各类机械车辆的审验工作,建好各类机械车辆以及驾驶员安全档案,总结推广车机设备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管理局及各基层单位机械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各自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汽车驾驶员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一)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客货混装、强超强会、交他人驾驶。

(二)不准开超速车、疲劳车、赌气车,驾驶室不准超员,否则,造成后果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三)认真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工作,经常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在行车中做到情况不明、视线不清、交叉路口、弯道、 狭口险坡、雨雪泥泞路段、施工路段、街道村镇、繁华市区要慢。发现车辆有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车排除,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四)洒水车、洒油车、工程养护车等专用车辆正常行驶时,任何人不得在车身部位乘坐。

(五)翻斗车等机械设备严禁违规载人,在行驶中不得空档溜坡,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强超强会。

第二十一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定人定机的岗位责任制,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操作证者,严禁操作机械。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如:沥青拌合设备、摊铺设备、铣刨机、平地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实行主操作手负责制。

(二)操作人员要熟悉本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将机械交他人操作。

(三)机械起动前,必须检查行走系统的螺栓是否拧紧、残缺,制动器是否灵敏。起步前仔细察看机车前后有无障碍物。作业期间,严禁人员在机械上跳上跳下。临时检修时,必须停车熄火后方可进行。下班后,机驾人员必须对设备进行清洗保养,未进行清洗保养工作的,视为当天工作任务未完成。

第二十二条  单位必须与机械车辆驾驶员及操作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中要明确规定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车机管理人员要狠抓车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非工时间公车一律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停车区域,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公车私驾,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其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车机管理人员要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违章,及时处理。车机管理人员派车时要做到六不派:有故障的车不派;有安全隐患的车不派;任务不明确的不派;有思想情绪的人不派;过度疲劳的人不派;公车私用的不派。

第五章  养护作业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区安全管理,确保养护人员及施工机械车辆安全作业,确保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应规范、统一设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其布设必须按照国家《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与《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所有职工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坚持岗位人员对口、安全学以致用和单位培训为主,职工自学为辅的安全教育培训原则。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技术。

  3. 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急救措施、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5.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急救方法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6. 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7. 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8.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针对不同工种,有目的、有重点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工作任务和特点,利用展览、板报、经验介绍、现场分析、班前班后会、知识竞赛等形式,适时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负责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逐级、分批、分类对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使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工种人员上岗前的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七章  安全专项经费的使用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正常养护生产,在年初的计划中编制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设施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养护维修工程按工程费用总额的1%计提安全生产设施费用。

第三十条    安全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安全设施的购置及人员培训、安全宣传等,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经费的考核由财务、预算管理、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第八章   安全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坚持开展安全分析会议,研究部署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不定期开展安全抽查和检查;各养管站、工区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议,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局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在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按检查内容进行量化考核。在半年和年终检查中,对各单位进行打分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局安全生产实行三级检查制。管理局每月对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各基层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各站(班、组、项目经理部)实行每天考核制,坚持工作前讲安全、工作中防事故、收工后查安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况由管理局和各单位组织随时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检查重点放在春节、“十一”、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防汛、冬季冰雪天气等季节性变化时期。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局和基层各单位检查安全时,主要按以下内容进行考核:

(一) 是否有因责任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

(二) 是否能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安全管理有无研究、部署、总结、表彰;行政正职是否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并进行安全形势分析;是否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从业人员和特种操作人员有无操作证,职工上路着装是否统一;养护作业现场警示标志是否布设规范,养护施工安全布设记录和施工日志是否填写规范。

(三) 本单位是否逐级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单位、部门、岗位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实行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并兑现奖罚。

(四) 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有无部署、方案、检查、总结,是否将相关资料上报管理局。

(五) 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有无年度计划;单位部门学习、会议、检查、教育、事故报告、统计制度是否健全并贯彻实施;档案资料(包括安全学习、会议、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统计报表)是否齐全整齐;事故报告统计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 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效果明显及时,并且形成长效机制。

(七) 是否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任务的同时,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整治行动”、“打非治违”及“安康杯”等专项活动,促进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全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者,现场及时纠正,必要时要给该单位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未及时整改的单位发现一次,则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处以600元、8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检查人员可以签发整改通知书:

1、施工作业区布设严重不规范者。

2、施工人员拒不执行安全指令者。

3、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足额购买者。

4、雇佣劳务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足额购买者。

5、同一隐患屡次发现不整改者。

第三十九条  一份整改通知书,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罚款2000--20000元,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由管理局及责任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从当年经费和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九章 事故分类及处理

 

第四十条  按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安全事故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四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一般事故,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内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轻伤三至五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至二万元的事故。

(三)大事故,轻伤五人至八人,重伤三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二万元至五万元的事故。

(四) 重大事故。重伤三人以上、或有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要第一时间利用电话等通讯工具以口头形式向局人劳科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待报告后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及程序,及时上报纸质报告,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1、 发生一般事故,必须二天内上报管理局安全监督部门;

2、 发生较大事故,必须在当天内上报局安委会;

3、 发生大事故、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上报局安委会。

4、 接到事故报告后,人劳科应根据事故性质,及时上报管理局领导并安排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具体如下:

1、一般性事故的调查,由人劳科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后,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损失等情况,做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管理局安委会审批后执行。

2、较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由管理局安委会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调查后,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损失等情况,做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局安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章    评先选优与目标兑现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内容全部完成,无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安全隐患或存在安全隐患能够及时整改,资料闭合,装订整齐规范、齐全、方可具备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年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四十五条  奖罚规定

1、《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好,安全无事故者,主要安全领导奖励1000元,分管领导奖励800元,分管安全部门负责人、站长奖励600元,安全员奖励500。

2、当年没有完成目标责任的,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不低于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即:单位主管领导1000元,分管领导800元,分管安全部分责任人、站长600元,安全员罚款500元。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人员编制情况,确定1-2名专职安全员,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员作业期间视作业长短给予适当的补助。上述补贴由部门负责人考核,主管安全工作领导审批发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条款中,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管理局下发的其它《办法》中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公路管理局人劳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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